案例材料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曾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摘要
本案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文书记载,2019年4月至6月间,多名被告在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次盗伐陆均松共9株,相关事实经刑事生效判决确认。 本案主要争议包括: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按5年计算是否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被告参与次数不一时,连带责任的适用边界如何确定。
事实梳理
本案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文书记载,2019年4月至6月间,多名被告在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次盗伐陆均松共9株,相关事实经刑事生效判决确认。检察机关主张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补植及公开道歉;各被告主要就赔偿期限、补种数量和责任范围抗辩。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包括: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按5年计算是否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被告参与次数不一时,连带责任的适用边界如何确定;补植数量能否高于《森林法》所示一至五倍区间;赔礼道歉的方式及媒体范围如何裁量。
涉及法条
-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 森林法 第六十七条
- 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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