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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与贵州金沙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2021)黔03民初65号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19
案例材料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与贵州金沙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2021)黔03民初65号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19

案例摘要

遵义市检察院就偏岩河底水段“游家山庄”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公司2014年签订投资协议,后被指2015年起未取得涉河审批即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拦河坝、泳池、餐饮区、鱼塘等并经营。 本案争点在于:检察机关经公告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否程序完备;涉案设施是否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妨碍行洪建设并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梳理

文书记载,遵义市检察院就偏岩河底水段“游家山庄”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公司2014年签订投资协议,后被指2015年起未取得涉河审批即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拦河坝、泳池、餐饮区、鱼塘等并经营。金沙县水务局曾于2017年、2019年责令停止违法,2020年因修建滚水坝等处罚款2万元。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裁判结果节选载明: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按2020年修复方案实施拆除和生态修复。

争议焦点

本案可讨论的核心是:检察机关经公告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否程序完备;涉案设施是否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妨碍行洪建设并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已受行政处罚、主张补办手续和整改验收,能否阻却其民事公益修复责任;修复主体与修复标准应如何确定。

涉及法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 水法 第三十七条
  • 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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