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围绕“号土地行政处罚”展开,进入全文前可先据此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
行政行政争议号土地行政处罚撤销原裁判
先看这句裁判结论如何回应上面的争议,再决定是否投入时间精读原文的论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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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例摘要
本案系兴宁某公司不服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兴国土资处罚字〔2014〕第9号土地行政处罚而进入再审。 文书记载,兴宁某公司在2004年初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建设某茶艺馆,占地10216.67平方米。
课堂可讨论的核心在于:立项批复、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能否替代建设用地审批这一法定前提。
导读提示
若摘要已足以回答你的问题,可先停留在此;若仍想核对论证过程,再进入案例研习或原文。